以完善制度为重点不断提升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011-07-04

◆  君 风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当前的人大工作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任务。近年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和探索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把完善制度放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在监督工作、代表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和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促进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为扎实推进“环境创优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着力促进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根据监督法和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并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对工作评议的基本原则、评议对象的确定、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及评议结果的处理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开展评议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切实达到增强监督实效的目的。
    二是进一步完善满意度表决制度。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提升常委会监督的力度和水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决定规定: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满意票得票率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75%的,评定为满意;在75%至50%之间的,评定为基本满意;低于50%的,评定为不满意,并要在半年内再次向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对于表决结果,一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审议意见中明示;二是通报“一府两院”,并报送市委。实行满意度表决以来,我们已对“一府两院”的45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20项表示满意,对21项表示基本满意,对4项表示不满意。通过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有力的调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显示了常委会监督的民主性,又进一步彰显了常委会监督的刚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就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员、汇报形式、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督办等作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一是实行“三次审查制”,即对报送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相关工委一审——主任会议二审——常委会再审的三次审查制度,确保报告质量;二是强化“三个环节”,坚持视察调研、小组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并督办三个环节,着力提高审议质量;三是规定报告人员,要求“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政府的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或主管单位一把手报告,两院的报告由两院一把手或主管副职报告)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进一步体现了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制度,不断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注重建章立制,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制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期望与要求不断提升,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了个别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流于“走过场”,不在办理上着力,只是表面上严格走程序,想方设法让代表签字表示“满意”,出现了代表“被满意”等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法》,并已经洛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对建议的提出与受理、交办与办理、监督检查、评议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建议办理、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促进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化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促进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制定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分3个层次从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同时,重点突出了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财政和公共资金的监督。如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减免500万以上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已对30余项事关我市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常委会履职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突破口,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修订完善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了《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其履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意见》,我们编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手一份,由本人填写登记本年度履职情况,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要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的履职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通报,并把履职情况作为表彰先进、评选优秀代表、推荐连任代表及常委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履职档案,更加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激发了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