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马保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马保政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焦贵福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立华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宫武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胜利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建国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叶青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徐朝阳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董 抒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刚毅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 旭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薛志毅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甦红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侯宏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吕惠敏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康晓吾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焦 红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王树茂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