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尽快制订<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议案》的调查报告

2011-07-13

——2011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晓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梁军等1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订<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认真调研并作出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此议案的办理。3月11日,在李柳生副主任的领导下,召集市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座谈,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论证。并通过网上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市立法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开展控烟禁烟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6年,我市为了卫生部第七个卫生贷款项目中的健康促进项目的需要,以市长令的形式出台了《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市法制局在清理地方规章时又对《规定》的执法部分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近几年来,市卫生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禁烟的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上级精神,积极开展禁烟工作,通过健康教育、每年的“世界无烟日”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知识,充分认识吸烟的危害和控烟的意义,不断增强市民控烟禁烟意识。同时,还组织开展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无烟草城市”“无烟单位”创建和卫生系统的“无烟医疗机构”创建等活动,有效地促进我市控烟禁烟工作的进程。但也应该看到,我市控烟禁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由于该《规定》颁布时间较早,有关条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有一定差距,而“公共场所”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外延上发生了变化。
    二是“烟草经济”的现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三是《规定》出台十多年,控烟禁烟执法难以实施,执行效果甚微。市爱卫办不具备政府职能,只是一个协调机构,负责控烟禁烟日常宣传和倡议,提高市民对吸烟危害性的认知,并没有执法、监管权力。加之,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烟民不听劝阻执意抽烟,等到市民举报执法部门赶到时,吸烟者可能早已熄灭烟头或离开,很难将处罚落实到位。
    四是人们多年形成的生活陋习,“饭后一枝烟,赛过活神仙”、“烟熏文章酒熏诗”、“烟搭桥,酒铺路”,烟已成为一种人际交往的媒介。
五是人们缺乏对被动吸烟危害的认识。
    二、国家和外地市有关控烟禁烟的立法情况
    1、国家有关控烟禁烟问题的法律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2011年5月1日修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其他有关控烟的规定。
    2、外地市控烟禁烟的有关规定。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54个城市颁布了控烟规定,占45.7%,其中由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占10.4%,由政府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占88.3%。如,从90年代初,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杭州、银川、郑州等城市相继颁布了相关法规。
    三、对此议案的处理意见
    众所周知,吸烟危害健康。我们认为,此议案的提出完全符合当前的控烟形势 ,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也是我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成员国的义务。但是,综合各方面情况看,目前我市就此议案有关内容进行地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其主要理由是: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复杂,而制定政府规章(或修订)程序比较简便,内容和形式也较灵活;二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缺少国家层面上位法的指导。因此,建议暂不将此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我市地方立法计划,将此议案改作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交市政府研究办理。并由市政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精神及外地市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洛阳市的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实施启动我市关于控烟禁烟方面的立法程序。
    四、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控烟禁烟工作的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控烟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控烟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控烟禁烟工作的落实。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控烟禁烟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控烟禁烟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以“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活动为载体,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戒烟知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增强人们控烟禁烟的自觉性,提高对烟草危害的认知率。要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宣传技巧,做好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的宣传教育,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创建无烟环境队伍中来,营造全社会控烟禁烟的良好氛围。
    3、要建立控烟禁烟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实和加强执法队伍,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保护公民健康和社会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和创卫成果的巩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