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怀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1-07-13

——2011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怀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1年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宜阳县公安局《关于对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怀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原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党支部书记王怀路,在任职期间,于2010年9月27日挪用本村10万元资金供个人购买洛阳市宜铁水泥厂的股份,该款于当年10月21日归还村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宜阳县公安局对王怀路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怀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