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1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若干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工作评议。
第五条 被评议单位应在每年年初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市委工作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初步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候选单位名单,候选单位数量应多于被评议单位数量的二分之一;
(二)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年度被评议单位;
(三)被评议单位确定后,向“一府两院”通报,同时通知被评议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评议办公室和工作评议调查组。
工作评议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工作评议的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及起草相关文件材料等日常工作。
根据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分别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调查组。工作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具体组织开展本组的评议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驻洛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步骤和方法:
(一)评议准备
1、召开工作评议动员大会,公布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组长作动员讲话,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年度计划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各工作评议调查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3、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被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专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对工作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法律、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5、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6、工作评议调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评议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并向被评议单位进行反馈,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7、起草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工作评议
1、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评议会议,可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代表人士旁听会议;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
3、工作评议调查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调查情况;
4、进行分组评议或大会评议发言、询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评议测评。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75%以上的,评定为满意;满意票得票率高于50%、低于75%的,评定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得票率在50%以下的,评定为不满意。
(三)评议结果的处理
1、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交由“一府两院”及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2、对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报告,建议市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干部使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之一;
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同时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3、根据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4、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要在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被评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
对再次评议后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进行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