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07-13

——2011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史秉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的,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框架不断拉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的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市容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实现“福民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打造中西部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目标,亟需修订完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语言文字和体例格式方面修改的条文
    1.根据现行的公文格式将原法规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县(市、区)”修改为“市、县(市)、区”。
    2.根据立法技术的需要,将原法规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年起施行。1994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11年ⅹ 月ⅹ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时,将原法规第四条一、二两款整和为一款,即“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将原法规第四十五条中的“《行政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第三十七条每(一)项结尾处的标点符号由句号修改为分号。
    另外,为了表意准确、完整,在原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结尾处增加了“或者拆除”。
    (二)因上位法修改而相应修改的条文
    将原法规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国家政策的变动而相应修改的条文
    鉴于国家费改税的调整,养路费已取消,因此删去了原法规第二十九条中“免征养路费”的规定。同时,根据部门职能分工以及完善条文的需要,增加了公安机关,明确了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一并核发垃圾专用车辆的通行、运输证件。
    (四)解决管理重心下移而修改的条文
    将原法规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审批事项,由原条文“应当经市、县(市)、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城市区的市级审批下放为区级审批,方便了群众,更便于审批机关熟悉当地状况、科学决策。
    (五)在操作中对法规认识不统一问题而修改的条文
    1.做好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是我市每个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实际工作中,有些组织和单位责任意识不强,依赖专业清洁队伍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原法规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作为市容环卫义务主体。
    2.在原法规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区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公共设施污损、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3.原法规第十五条中虽规定了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和条件,但操作中有部分人对招牌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认识不清,有些商户将招牌从楼顶一直挂到一楼,还认为法律没有限制。为此,我们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容貌标准》第7章“广告设施与标识”中关于招牌广告的规范内容,增加了户外广告包含招牌广告的明确性规定。
    4.在原法规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必须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原法规第十一条中虽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实际管理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采取了概述加列举、并解释的方式重新规制了占道经营和私搭乱建问题。
    6.原法规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覆盖”。首先,从文字上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不仅是运载上述三种物品适用本条,而是运载所有“散流体物品” 的车辆都适用本条。另外,为了根治有些运载车辆钻法律空子而采取用废旧编织袋、破篷布或其他遮盖物象征性覆盖,实际仍有抛洒、遗漏的现象,将条文中的“密封、覆盖”修改明确为“加装全密闭装置”。
    (六)由于情势变迁,市民文明程度提高而修改的条文
    原法规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偃师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而其他的县不受限制。鉴于情势变迁市民文明程度提高,我们将禁养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县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七)为了更有效地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适当调整了处罚标准,并增加了相关禁止性条款的罚则
    1.适当调整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标准。
    2.对违反原法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分别在法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相应修订完善了处罚规定。
    三、上位法依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制定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