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条件可获资金救助

2011-07-14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洪昌主持召开2011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
    市领导吴中阳、郭丛斌、田金钢、胡广坤、杨萍、杨炳旭、史秉锐、谭建忠、王敬林,洛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邬晓芒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我市碧水蓝天工程进展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从整体看,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实施碧水蓝天工程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部分项目正常进展,但也有一部分项目进展落后甚至无进展。会议强调,要加强宣传,强化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公众关心、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环保事业;要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考核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实行周例会、月督查、季讲评、年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推进工程建设,对持续工程项目落后的要年终考核“一票否决”,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大解决问题力度,采取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解决难点问题。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资金来源包括9个方面: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等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是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是社会捐款;九是其他资金。《试行办法》还规定,设立救助基金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