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代表述职方式探析

2011-07-26

◆  刘松波
    《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大代表作为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更应该贯彻好这一法律精神,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接受选民的评议。要想使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探寻有效的代表述职方式,这对如何使代表述职取得更好的效果,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召开全体选民会议,由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毫无疑问,召开全体选民会议,由代表向全体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种方式是加强对代表监督最基本的方式,也最符合代表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实际情况是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各个选区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的,而每个选区一般都不只是一个行政村。因此,要想把一个选区内所有的选民都组织起来,召开全体选民会议,由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这种做法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按照自然地域分别召开选民会议,由代表分别报告履职情况。相对于召开全体选民会议,按照自然地域分别召开选民会议,由代表分别报告履职情况,这种方式虽然方便召集选民,组织会议,但是存在着选民会议重复召开、代表重复报告的问题。同时,这种方式也不方便代表接受全体选民的评议,更不能一次性的集中全体选民的意见与建议。
    向每位选民发放代表履职情况报告。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容易操作,但是缺乏代表与选民直接沟通的平台。这个平台的缺失,不仅使选民不能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也使代表不能广泛地听取全体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形不成代表与选民的互动,从而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流于形式,造成监督失灵。
    通过新闻媒体让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让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相对于前三种述职方式而言,这种方式最简单。但是,它的缺点在于同样缺乏代表与选民直接沟通的平台,而且很难保证选民的直接知晓率,降低了选民听取本选区代表述职的针对性,达不到选民监督本选区代表的目的。
    召开选民代表会议,由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参加人员少,便于组织,任何选区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如果组织得当,效果也比较理想,但关键在于:一是要选好选民代表。选民代表的确定可以由选民小组按照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也可以把选区中的乡村组干部、中共党员、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产生的村民代表作为选民代表参加会议。因为这些对象在选民中一般都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所以在理论上可以作为选民代表。二是在召开会议前,要让选民代表广泛征求选民意见。既然大多数选民不能参加自己所选代表的履职报告会,那么选民代表就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不能参会选民的意见,并将意见梳理汇总后,向本选区的代表反映。
    总的来讲,不论采用什么样的述职方式,我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让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提高代表的选民意识、职责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和使命感,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杜绝代表“不作为”现象发生。同时,让广大选民真正体会人大代表为人民的深刻内涵,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人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