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市委中心工作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2011-07-26

◆  耕 夫
    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并将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这是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卢展工书记周口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2010年6月29日,省委书记卢展工在周口全省人大工作研讨会上要求,人大工作要站位全局。要强化效益意识、效率意识、效果意识,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实际成效。正是基于这一重要精神的要求,结合洛阳人大工作的实际,常委会研究制定了这一工作评议办法,意在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力度和实际成效。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也是贯彻落实市委“作风硬、洛阳兴”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更好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的探索和创新。所以,通过的对“一府两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工作评议办法,主要体现在服务市委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改善这一大局上。
    一、贴近市委的中心工作,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也是此次制定工作评议办法的主要目的。卢展工书记在讲话中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围绕全局开展工作”。贴紧市委中心工作,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进行评议,推进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是工作评议办法最鲜明的特点。从评议对象的选择,评议议题的设定,到评议结果最后的处理都始终紧扣中心工作,切合中心工作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着力推进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在评议对象的选择上,《办法》规定: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市委工作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初步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候选单位名单。在评议的内容上,要求把“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作为重要的方面,进行座谈调查,了解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围绕中心进行选定议题,确定评议对象,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会比较好地推动市委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注重工作的综合评议,推进工作的全面提升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监督法颁布实施之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上。所以,如何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推进整体工作的提升,成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思考和探索的主要问题。
    站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层面上来全面考虑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责任所使、使命所系。此次常委会通过的评议办法,紧密结合洛阳人大工作的实际,积极借鉴外地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的内容上,进行了拓宽和规范,目的是更有利于对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更有利于推进其工作的整体提升。
    关于评议的内容,《办法》第六条规定:(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四)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等五项内容。《办法》对评议内容的界定,基本上涵盖了被评议部门的所有工作,这样就使人大对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再是监督法规定的专项监督,而是全面监督。其评价也不是专项工作单方面的评价,而是反映整体工作的综合评价。也许在具体的评议过程中,会根据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关注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但毫无疑问,对于推进被评仪单位全面工作的开展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扩大社会的有序参与
    《监督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公开的原则。监督公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只有把人大的监督置于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才更具权威性,才更有影响力。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公共权力机关的信息向公众开放,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引导和组织人民对政治事务和重大决策的有序参与。在我们制定的评议办法中,这一点体现的也非常突出。
    《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评议单位的确定上,《办法》规定:被评议单位确定后,向一府两院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评议的方式,《办法》要求:工作评议组可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及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评议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在评议的过程中,可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及相关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代表人士旁听会议。对于评议结果,同样要求“测评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开、扩大社会的广泛参与贯穿了评议的整个过程,实现了把人大的监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进一步扩大了人大监督的民主性,扩大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体现人民的意愿,也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四、突出评议结果的处理,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
    在人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虚工虚作,流于形式。所以,社会上对人大工作有一种“橡皮图章”说法。为确保常委会的评议工作取得真正的实效,切实推进市委中心工作的开展,《办法》着力体现“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工作法,尽量把容易做虚的问题实化,把容易泛泛的问题具体化,增强评议的可操作性。
    在评议工作的标准上,《办法》规定实行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具体标准: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75%以上的,为满意;高于50%、低于75%的为基本满意;得票率50%以下的,为不满意。
    对于评议结果,《办法》在坚持公开性原则的同时,本着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又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对评议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不满意”不是目的,而是促使其整改提高;“不满意”不是句号,而是继续对其进行评议,促使其整改落实到位。二是对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在下一次的评议中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进行特定问题调查。通过这两项硬性规定,就使得评议工作不再是走走过场,说说而已,而是既要评议出存在的问题,更要保证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达到评议工作的真正目的,充分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促进市委的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