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选我当代表 我当代表为人民

2011-08-17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周卫东
 
    我很荣幸地于2009年当选为洛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在既感振奋的同时,更深感责任重大。特别是作为代表队伍中的一名律师,两年多来我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注重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关注民生,反映民意,以法律知识为武器,行使代表职责,竭尽全力为群众服务。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履职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只有通过一系列必要的学习、交流、培训,并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才能适应履职的要求。
    我在履职的过程中,始终注意通过学习来充实提高自己,并努力做到学习的内容涵盖宪法、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党的路线、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的、科学的、文化教育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强化自身素质。注重多学科学习,认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经验交流,进一步明确职责,掌握履职方法。列席市、区人大常委会,参加市、区人大代表活动,倾听群众的声音,获取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向老代表学习,加强与新老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努力使自己跳出职业的束缚和局限,站在全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学习和实践的结合,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义务和权利,以及专项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任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政治头脑;自觉地克服把人大代表当作“政治光环”、“享有特权”等不正确的思想;不断增强履职的自觉性,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例如:我注意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天上午九点和下午三点审判庭安检门口十分拥挤,进出口极不畅通,老百姓怨声很大,主要是安检开始时间和业务庭开庭时间相冲突。我及时提出建议,市中院予以纠正,将安检时间提前半个小时。如今已无拥挤现象,老百姓满意,也维护了法院的形象。
    二、认真履职,无愧于人大代表称号。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鉴于人大代表履职的大量工作是在闭会期间开展,我充分利用自己身兼多种社会职务优势,经常听取和反映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意见,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向党和政府反映真实情况,为民代言,为党和政府分忧;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密切与部门单位、选民群众联系,了解民情民意,自觉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头,模范执行代表职务,架起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履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政府的工作,涉及法律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立法讨论,被洛阳市政府聘为立法顾问。对两院的工作,多次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旁听,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到法院参加座谈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法院的案件进行评查,履行监督职能。我多次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内司工委组织的调研活动,从法律层面发表自己的见解,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涉诉信访案件调研活动中,站在法律人的角度,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在当前形势下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客观对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得到法官的理解和认同,圆满地完成了调研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代表履职时间和效率
    作为一名律师,因为行业规则,只有办案才有收入。履行代表职责,必然要占用律师工作时间,影响收入。但我坚持认为,一名人大代表的任职期限是短暂的,只有尽了心、尽了力、尽了责,心里才踏实,才无愧于人大代表的崇高称号。我更应在在有限时间里,尽职尽责,依靠职业特征,满怀公益情怀、奉献精神,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没有任何事情高于代表活动。两年多来,我从思想和行动上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时间上的冲突与矛盾,做到了两不误。当选以来我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只要人大通知我是从无缺席。通过参加代表活动,我个人得到锻炼,工作的起点得到提高,对事物认识的角度也更宽广,工作能力和业绩显著提高。本人所在的单位连续三年被洛阳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我本人也非常荣幸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优秀司法工作者和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四、关注民生,立足本职,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较为突出,如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城乡差距、社会保障、民主民生、社会公平公正等诸多问题,这一系列矛盾纠纷调解的难度在不断增加。本人作为一名律师,依靠自己通晓法律,知识面较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斡旋谈判技巧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及律师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人民群众对律师人大代表的信任,积极参与信访、诉讼案件的调解,并和有关部门对其可行性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例如我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服务专家组成员”,在洛阳市中级法院信访值班中,一位当事人就农村和墙纠纷问题进行咨询。我了解案情后告知当事人,虽然你一审胜诉了,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二审结果很难预料。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相邻关系延续很多社会问题,为了子孙后代不结冤仇,你最好调解,特别你现在有一审胜诉的优势,你可以高姿态找邻里协商,调解成功后取得的长远利益远远大于你拿到几千元钱。通过我耐心的说服,当时人高高兴兴回家调解了。通过上述措施的大胆创新和尝试,在很大程度上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复杂疑难纠纷和当前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激化,在很好地处理矛盾双方当事人各方切身利益的同时,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在我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工作中教育并带领全事务所同仁规范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执业行为,引导大家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支持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和调解工作,倡导他们积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强化服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