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1-11-10

    核心提示 今年前三季度,全市进出口收付汇总额共计17.63亿美元,达去年全年的88.55%,进出口贸易呈现良好上升态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不仅能拓宽企业投资渠道,也使企业贸易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受美元、欧元和日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起伏影响,外贸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记者今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了解到,我市已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发生贸易时可申请以人民币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融资等。
    简化进出口程序 规避汇率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外贸企业在发生国际贸易时,通常以美元、欧元等第三国货币进行结算,而当这些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其风险则由境内企业承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如我市某出口企业对外贸易采用美元结算,于2011年8月某日出口40万美元货物,约定三个月收款。当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为6.3997元兑1美元,以人民币收款的话,三个月后可收到255.98万元。而如果以美元收款,三个月后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为6.3212元兑1美元,那么该企业只能收到252.84万元人民币,两者相差3.14万元。
    此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还将大大简化办事流程。如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业务时,不需再出具外汇核销证明联,简化了通关、退税等手续。同时,进出口企业不再需要采取“本币-外币-本币”的兑换流程,也节省企业汇兑成本。据测算,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可使企业降低成本2%至3%。
    我市127家企业已申请开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业务,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2009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个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区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010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境外地域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今年8月底,包括河南在内的11个省(自治区),作为全国第三批试点地区,开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洛阳作为我省第二大经济城市,各家商业银行目前正积极开展各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已有127家企业申请开通该业务。
    进口企业都可开通 出口企业需申请试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市所有办理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企业,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而出口企业若以人民币结算,实行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口企业的试点名单由市商务局推荐,再经省有关部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核审定后,试点名单内企业方可使用人民币进行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由于我市刚刚开通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试点企业名单还在商榷中,将在不久后公布。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奇朋 孙志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