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下周启动 未缴交强险将被处罚两倍保险费

2011-11-11

    1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下周起,未缴交强险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将面临强制保险费两倍罚款,所罚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
    不缴交强险将被重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后,并处强制保险费两倍罚款,所罚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目前,我市车辆未张贴强制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200元罚款。但由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正式运行,未缴交强险车辆相关处罚款项没有上缴途径,造成此前对未缴交强险车辆无法处罚。
    这一状况将从下周起发生变化。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从孝介绍,下周起,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缴交强险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处以交强险保险费两倍罚款,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负责出具交通事故相关证明,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
    王从孝说,由于不同车辆的强制保险保险费并不稳定,交管部门对未缴交强险车辆进行处罚的额度,随保险费的变化而浮动。
    罚款将成“救命钱”
    根据试行办法,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缴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从救助基金中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此外,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和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均适用该办法救助。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基金来源多渠道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对未缴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外,还包括按照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此项基金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省定标准提取并拨付),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税额等额给予的财政补贴,救助基金存款产生的利息,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助以及其他资金等。
    为保证救助基金能够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随后从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审批之中。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石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