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房子惹的“祸”

2011-11-2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我见
◆ 曹国丽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房子在婚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结婚要有房子,离婚要争房子,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成为家庭婚姻中的矛盾焦点。今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由于涉及到房屋这一家庭重要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也史无前例的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毫无疑问,《解释三》的出台将对一部分家庭产生直接的影响,或者说正在改变这些家庭的格局。
 
    一份可能截然相反的判决
    2011年8月8日,江苏南京某法院审理一离婚诉讼案件,妻子一方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庭上主张丈夫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其一半。可一审判决尚未下达,《解释三》发布实施了,依据《解释三》的新规定,该房屋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可能分不到房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通俗的讲,就是谁付首付,房子就是谁的。这一规定大大改变了之前界定房产归属的标准,之前区分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的标准是看房产权属证明取得的时间,如果是婚前取得,就属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后取得,一般认定为共有。而南京的离婚案正是这种情况,丈夫婚前签订合同买房,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依照以往规定,该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有;而《解释三》的出台,使该房屋成了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主张分割该房屋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据报道,《解释三》出台后,不少地方掀起了“加名热”,即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示房屋属两人共有。也有律师建议,买房时可以男女双方共同付首付,这样房屋就归两人按份共有,按出资额比例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
 
    婆婆买房,儿媳没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人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那么,男方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依据之前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婆婆买房,儿媳当然也有份;除非婆婆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儿子一人买的,才可能归儿子所有。但《解释三》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报道,某地一婆婆听到该解释,高兴地跳了起来,说房子是自己的,媳妇没份,让媳妇出去。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婆婆以此撵媳妇出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人担心这将为夫或妻一方转移财产提供一条合法途径,而且很可能变为现实。夫或妻一方把自己的收入交给父母,然后购房时由自己父母出资,房子就合法地转成了自己的个人财产。
 
    生育率可能进一步下降?
    《解释三》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这与物权法的精神相一致,但过分强调婚姻的契约因素,将弱化婚姻中的家庭伦理因素,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十分不利。现代社会,虽然男女的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了,但社会大分工依然存在,男人在外面挣钱养家,女人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父母仍然是中国大多数家庭的现状。即使男女双方都在外工作,大多数女性仍然承担着照顾家庭的责任。尤其女性是生育的主体,女性因生育和抚养孩子,势必会丧失升迁甚至工作机会。忽视女性生育和做家务方面的付出,或将促使女性不敢或不愿生孩子,更不愿意当家庭主妇,并催生一大批事业女强人和不结婚的单身女人,也会使离婚变得更容易,从而使我国的生育率进一步下降。
    举例来说,一位20多岁的女孩找个男朋友谈恋爱,然后结婚了,住着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过了两年生了孩子,当起了家庭主妇,但后来男方有了外遇,这对夫妇离婚了,这女孩可能是一无所有,家庭事业全玩完。《解释三》没有顾及到男女分工的不同,忽视了女性在养育孩子、照顾家庭等方面的生活开支,没有考虑到家庭主妇的利益,缺少对女性的保护,更加剧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
 
    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
  美国、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等西方许多国家都承认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巨大付出以及相对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他们认为,妇女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基于女方对家庭的贡献远大于男方,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离婚后女性有权根据婚龄等因素享有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维持生活标准不低于离婚前。而且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赡养费或者子女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而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而我国现行婚姻法虽然也确立了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有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形同虚设,很少发挥作用,离婚纠纷中受损害及弱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这大概是《解释三》引起巨大争议的重要原因,保护有产者的利益,那么家庭中相对弱势的无产者的权益怎么保障?他国好的做法或供我们参考和借鉴——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
    让我们期待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让“男女平等”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字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