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放宽计划生育政策 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
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以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放开了双独家庭可生育二胎的规定。
双独家庭可生二胎
《条例》原第十七条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新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七)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农民夫妻只生一女孩的可生二胎
《条例》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将“家庭又确有困难”删除。
修改后的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除此之外,新修改的《条例》还对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扶助政策作出修改,加大了奖励和扶助力度。同时,《条例》还删除了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增加设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