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史秉锐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1-12-29

(2011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史秉锐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史秉锐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