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价滞纳金、暴力强拆说“再见”——浅议《行政强制法》法治亮点

2012-02-24

    ◆ 崔丽萍
    东莞的钟女士因企业关闭而失业,24年的工龄才拿到近3万元的安置费。社保部门认定她是“自动离职”,让她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3620元,可滞纳金就高达20705元。钟女士得知这样的事实,几乎痛哭失声。
  近些年来,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行政及公共管理收取高额滞纳金事件层出不穷,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大都在每日1‰—5‰的滞纳金,如果按日均3‰折合成年息竟相当于银行利率的100多倍!事实上已属于暴利范畴或变相罚款。公众不禁发出疑问:一个督促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手段为何成了牟取暴利的工具?谁来为无辜百姓滚雪球般的巨额滞纳金买单?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或许能为相关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本金
 
  12年磨一剑。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直到2011年6月30日终获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终于要向公众撩开它神秘的面纱,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简言之,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法三部曲,堪称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针对百姓怨声载道的天价滞纳金问题,行政强制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这是行政法律第一次公开亮出这样的价值理念——“逾期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这充分体现出新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性化保护,而类似的天价滞纳金迟早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
 
      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以往,行政机关部分执法人员出于各种考虑,在夜间或节假日“突袭”办案,采取翻墙、撬门等粗暴方式强行进入被执行人居住地,对其进行制裁,这种忽视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暴力执法行为,曾遭到部分被执行人的强烈抵抗,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案件。
  考虑到“夜袭”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这一问题,行政强制法第43条做出了新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第23条还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这些规定既保护了公民合法财产、保障了公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从社会层面上讲,也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进步,促进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一直以来受到民众的高度关注,为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第20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对于行政机关必须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本着有法可依,批准手续齐备的原则予以施行。法律第19条明确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还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因此,行政机关在执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各地接连发生数起违法强拆事件,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时期,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引发了一些以牺牲被拆迁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征地拆迁速度的恶性事件。如今年发生在长春的暴力强拆现场中一位48岁的被拆迁人被埋窒息死亡的惨剧,牵涉到数名行政人员被依法问责,11名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血的教训,确实值得引以为戒。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的法律,作为行政主体的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知情权予以尊重。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公权力的执行必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经过长期完善研究修改的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更多地闪耀着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法律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更好地条件,也对行政机关在把握好依法行政与兼顾民生利益的平衡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法在推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