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厦门举行黄元元副主任出席会议

2012-02-27

    2011年11月3日至6日,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本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承办、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协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在开幕时致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副主任李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法工委主任等260余人参加了会议。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法制室副主任王新民,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元元等出席了会议。

    李建国副委员长就深化认识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他说,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是关系国家兴衰成败和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这一制度的集中体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他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为各地方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为国家立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地方立法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而不能削弱。他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落实吴邦国委员长“做合格立法人,当好参谋助手”的题词精神,加强理论武装、力量配备和人才培养,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适应完善法律体系新任务的立法工作队伍,使我国的立法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会上,福建省以“以涉台立法为视角,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河北省以“加强‘立法人’队伍建设,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上海市以“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湖南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地方立法的应对与思考”、海南省以“突出发展主题,加强立法工作——围绕本省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展立法的几点认识”、内蒙古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广东省以“发挥地方立法作用,推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四川省以“关于以立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思考”等为题,作了大会典型发言。之后,大会代表分为六组对会议精神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推荐出小组代表作了大会发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李建国副委员长的讲话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既“总结经验”,又“创新思考”,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目标,坚定信心,落实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代表们还就地方立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并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大会结束时,胡康生主任委员从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如何拓展地方立法的空间作了指导性讲话。最后,李适时主任进行了会议总结。他概括了大会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通报了一年来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提炼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体会,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发挥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二是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适应网络化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三是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四是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处理好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关系、处理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特色的关系、处理好法制统一与先行先试的关系。
    大会还决定,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明年在北京举行。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