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交事业 服务群众出行

2012-03-27

◆  耿艳升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这一市民生活出行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设施,其发展速度已远远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如,我市居民出行公交分担率不足20%,公交车入场率不足50%,公交车辆使用年限远远大于国家规定年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更严重影响到了我市城市形象的提升,可以说,加快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刻不容缓。
  鉴于此,市人大常委会三年来始终保持对城市公交事业的高度关注,通过认真履行人大立法、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快速发展。
  
  调查研究  摸清公交发展现状
  市人大历届常委会都高度关注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多次就关系公交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听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但影响我市城市公交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5月,时任洛阳市委书记的连维良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调研,正是这次调研拉开了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持续关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大幕。
  为了彻底摸清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根本问题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我市公交事业发展问题进行调研的实施方案》,对调研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机构、内容和任务、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进行了部署安排。同时,成立了四个调研小组,分别从征求社会各界对公交发展意见、公交企业改制、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公交公司进行经营成本核算、借鉴外地公交发展经验等四个方面开展调研。
  经过近七个月深入细致的调研,调研组在充分了解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先后八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对我市公交事业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和《关于对我市公交事业的发展方案》。调研报告及发展方案详细地阐述了我市城市公交当前的发展情况,确定了我市发展城市公交事业的方案以及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公益性原则和优先性原则,指出了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公交场站建设严重滞后,规划落实不到位,财政补贴不到位、缺乏规范性,公交车的车况较差、车辆更新乏力,公交企业管理效率较低、服务较差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调研组的调研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和赞许,为我市下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做了充分的调研和准备。
  
  开展立法  为公交发展提供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城市公交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把调研报告和发展方案确定的内容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被迅速提上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但当为城市公交立法的想法提出时,立刻在省、市人大常委会内部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一是2010年全省正式立法项目已经基本确定,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已明确告知不可能再增加新的立法项目;二是市人大常委会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不少委员认为我市已经上报的立法项目经过了深思熟虑,不能变更。城市公交立法固然重要,但不能操之过急,可以列为2010年的立法调研任务和2011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城市公交立法上或不上,一时间争论不休,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城市公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最为必要和优先,必须设法将其列为2010年的正式立法项目。经过反复的沟通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最终认同了我市的想法,撤下了先前确定的立法项目,将《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10年正式立法项目。
  201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条例》立法程序,在进一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地城市公交立法的经验,认真开展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认真开展对《条例》(草案)的初审,并再次向社会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0年8月和10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完成了对《条例》(草案)的一审和二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11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批通过了《条例》,并决定《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我市立法“当年立法调研”、“当年审议通过”、“当年颁布实施”的新纪录。
  《条例》正式确立了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原则、公交优先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受到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同志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为推动我市城市公交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执法检查  助推公交快速发展
  通常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年以上才会开展执法检查,以便于行政机关能有一定的时间来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并对贯彻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经验总结,从而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又保障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但为了尽早发现、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市城市公交的快速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把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列为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定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公布了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市公用事业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市公交集团公司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了认真的自查自纠。11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部分公交场站、线路进行视察,听取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详细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2011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审议时,委员们纷纷认为,《条例》实施近一年来,我市的城市公交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公交形象有了很大提升,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市政府对城市公交事业的投入与实际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不能满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增车辆所需的资金投入,亟须出台支持公交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二是新区核心区公交停车场建设缓慢,致使新区和洛河以北城区公交对发不能按时实现,不利于提升新区人气;三是公交服务质量不高,公交线路少、等车时间长、司乘人员服务态度较差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公交形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大家的发言汇总为审议意见,转交市人民政府认真办理,要求市政府在2012年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认真的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再一次将发展城市公交、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列入洛阳市2012年十大福民实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持续关注和监督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支持城市公交发展的措施得以推出和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将更为便捷,我市的城市形象必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