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建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6月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建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2年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公安局《关于对洛阳市人大代表王建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请示》。《请示》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12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王建中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建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