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2-08-08

——2012年4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2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建环保工委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提前介入,组织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及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1992年颁布的《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实施二十年来,对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的许多规定不相一致,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也遇到一些新问题,《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和建设行为,亟待出台一部新的、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便于操作的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
    从全国范围来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上海、郑州、苏州等大中城市已相继制定了城乡规划条例,我市也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吉利区城乡规划职能问题:吉利区是我市城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其他城市区,其在城乡规划中的职能与我市的其他县(市)一样。因此,我们借鉴《郑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上街区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定,均增加吉利区与之并列。
    (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问题:我市老城区、涧西区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市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做好其保护工作,我们专门增加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列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十三条中。
    (三)关于重要地块划定问题:为了便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操作和执行,更好地维护和提升重点地区的形象,《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和发布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
    (四)对于地面以上空间的利用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将会越来越多,放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必须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据此,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使其涵盖地下、地上两个方面。
    (五)关于新农村社区建设问题:农村发展要集中,但更重要的是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公益服务设施的建设。我们专门增加此项内容,列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六)关于停止办理新的规划手续的问题:《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停止办理新的规划审批手续的两种情形,前者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道路的不断开挖,后者是为了督促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改,纠正违法行为。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