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县法院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2012-08-21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也长期困扰着各级法院的工作。为此,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以及申请执行人家中调查他们对县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近一年时间的听取汇报、座谈、走访、阅卷等认真细致的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2006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如2011年的1至10月份,县法院执行案件达178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9.2%,因此,难以执行的案件也在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寻找。当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公民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故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80%。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常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消耗其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总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许多案件也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据统计,2009年以来,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95件,虽说执结315件,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124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高。
 
    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
    1、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执协调配合不力。部分审判人员"重审轻执",在审理过程中工作粗、浮,较少考虑执行的因素,对本应该熟悉、掌握的案件细节及争议标的不深入了解,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不采取,以致造成义务一方把资金、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处,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甚至存在瑕疵,判决内容不具体明确,造成无法执行到位。
    2.执行队伍不稳定,执行能力不强。面对繁重的执行任务、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信访压力,部分干警对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愿在执行岗位工作,造成执行队伍不稳定,执行人员流失多,审判岗位人员和新进人员又不愿到执行岗位工作,导致执行队伍后继乏人,青黄不接。还有少数执行干警业务素质、综合素质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作风不良,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缺乏执行艺术,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3、审判环节工作不细致,服判息诉工作不深入,造成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对执行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4.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县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200件左右,这些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执行难度普遍较大,而院执行局人少案多、装备相对落后、执行工作经费无法保证,难以适应繁重的执行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需要强制执行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执行工作更是力不从心。
    二、法院外部的原因
    1.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外部原因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社会上对执行难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实现,否则就是执行难。事实上,有些侵权案件,特别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很可能因伤害方经济条件限制而得不到分毫补偿;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的部分,致害人因其犯罪行为已受到刑罚制裁,其财产通常无法查找,民事赔偿执行部分至少在被告服刑期间乃至更长时间无法落实。这些情形,法院虽然用尽各种手段,案件却还是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一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逃避执行。更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二为以死相威胁或以上访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出发,不得已暂缓执行,从而助长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气焰,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事实上,对于申请执行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不理解、不举证,或不愿收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或消极等待,或仅仅到法院催促执行人员,把自己应当承担的市场经济风险和诉讼风险转嫁给法院,一定程度上使案件错过或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4)因被执行人主体特殊而无法执结。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府、村民委员会、特困企业、医院、学校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及个别被执行人身份特殊或背景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被执行人是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因村委会的各项费用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也就没有多余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此类案件长期不能结案。再如学校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学校的教学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根据学生数量拨付,十分有限,法院在执行时一方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又不能因为执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导致久执不结。
    2、执法环境不好,制约着执行
    (1)社会风气、诚信理念太差。当前,尚未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社会公众对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常常能保持宽容,而对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却容易心生抵触,使得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生存空间,造成了执行难。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外界干预,使得人民法院不能独立执行。而法院因司法体制等原因,有时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3)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有义务协助单位不依法协助。联动机制指的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制约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制。虽然近年来县法院积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但由于机制不健全,尚未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应有作用,部分部门和单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相互推诿,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力。
    (4)涉执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扰乱正常执行程序,使执行工作无法依法进行。在涉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信访人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就用信访来给法院施压。主要表现有:一是这些信访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法院也用尽了各种措施,还将案件不能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或不断用恶意信访的方法来制造影响,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二是有些上访人的案件虽经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为了达到影响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得不到执行。
    3、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裁,未能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从执行情况看,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就显得软弱无力,未能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另外,作为侦查、起诉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识还不够一致。对不执行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打击,致使很多债务人能拖即拖,能躲即躲,能抗就抗的顽疾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几点建议
    1.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各级机关要加强领导、监督和支持,带头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全力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要切实解决好法院执行部门的经费、人员、装备等实际问题,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
    2.要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执行干警执法为民意识,不断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要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裁判和执行公正。在执行中,首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多做、善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弃对抗心理,主动履行义务;其次要力促和解,努力寻求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促成双方求大同,存小异,达成谅解直至自动履行,实现双赢;再次要文明执行,规范执行行为,避免因执行方式简单粗暴,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增加执行难度。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足强制执行手段,树立执行权威。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执行人员要善于捕捉战机,果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等强制措施。对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的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通过种种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以及对被执行人的协助执行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非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予以严厉打击。
    4、不断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在启动拒执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的通知要求,统一思想、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畅通打击途径,加大联动惩治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要通过公检法三部门的通力合作,使当事人消除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树立法律的威严。
    5、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先执行后收费等办法,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减轻当事人负担。采取悬赏执行、交叉执行、执行听证等执行措施,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困难。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披露被执行人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
    6、健全和落实执行救助金制度,及时解决特困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或难以寻找,导致案件一时不能执结,而申请人又属于困难群体的,要通过救助机制来解决。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一方面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申请人因受伤害,亟须得到赔偿,而部分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应及时启动救助机制,解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还应帮助其解决低保。还可以尝试在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下,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从而缓解部分执行难,维护社会稳定。
    7、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为解决执行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执行工作只有得到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法院的执行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产生最好的社会效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动,营造声势,给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舆论压力,从而促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