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更名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12-10-26

(2012年10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更名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