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张红霞、李联伟职务任命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2年8月6日研究,现提请洛阳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任命:
张红霞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联伟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