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12-25

 
——2012年8月22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谭建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报至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修改,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是2003年制定施行的,该《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的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内在动力的基本标准。因此促进专利申请、实施、激励技术创新和完善专利保护等问题急待以新的条例予以规范和引导,使产出的更多更好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因此,该《条例》的一些条款和内容与上位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已明显不适应洛阳市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很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地方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市专利事业中的机制问题。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根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洛人常办[2010]2号文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2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洛人常办[2011]31号文件)以及市法制局的要求,2011年8月,就《条例》的修法调研项目赴南京、苏州、郑州等城市进行了考察。同时参阅了天津、湖南、沈阳、南京、厦门等地的作法。
    根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2012年3月初成立《条例》修订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底完成修订初稿后,召开了多次《条例》修订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人大又组织有关单位到东北三省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进行了调研。法制局还召开了两次有关委局、专家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调整。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办与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并就一些有分歧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条例(修订草案)》保持了原来的框架,原《条例》四章三十条,修订后为五章四十二条。其中新增了专利创造和运用一章,其他章节部分条款也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者合并。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条例》的名称。
    根据《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规定和要求,地方专利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仅限于保护和管理,名称为《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为了适应我市专利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将名称修改为《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二)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
    1、对原第一条立法宗旨进行了修改。与《专利法》内容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内容保持一致。
    2、增加了立法原则,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地方专利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一致(见第三条)。
    3、增加了市、县(市、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以及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的条款(见第四条)。使现有有效作法法制化。
    4、为了切实保障专利工作机构运转和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专利专项经费的条款,同时列出了专利专项资金的用途(见第七条)。
    5、增加专利考核的评价条款。规定市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见第八条)。这一条也是现有作法。
    (三)增加“专利创造和运用”一章节,规定激励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的政策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制定激励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的政策措施。
    1、设立专利奖(见第九条)。设立专利奖,对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是十分必要的。苏州、武汉、郑州、厦门等城市都设立了专利奖。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软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2、规定将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支持的研究开发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的重要指标,以及评审各种奖励的评审条件。与专利有关的费用可在项目中列支(见第十一条)。
    3、规定将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认定和考核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的重要指标(见第十二条)
    4、为促进专利产业化,第十五条规定了具体措施,政府部门支持专利运用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建立专利展示和交易平台,重点支持专利孵化器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专利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
    5、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第十六条规定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鼓励企业间专利技术的相互转移。
    6、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出资、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见第十八条)
    (四)关于原“专利保护和管理”一章的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基本保留了原《条例》有关专利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增加了以下内容:
    1、增加专利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的条款(见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县、区)应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构,从机构建设上保障专利执法工作的进行。
    2、增加维权援助的条款,对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维权的帮助(见第二十二条)。
    3、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对会展期间专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专利侵权投诉和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4、对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同一专利被请求人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大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力度(见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
    5、规定实行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机制和专利检索评估制度,以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给国有企业和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发生。(第二十八条)
    6、规定加强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人才培养,为专利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才基础。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专利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机构应当将专利知识纳入干部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内容,同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三十四条)
    (五)对“法律责任”一章的修订。
    1、增加对骗取专利奖处罚的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定了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3、修改对公务人员违法的处罚,使之与上位法一致。
    综上所述,《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审查符合立法程序,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一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