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12-25

—— 2012年8月22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明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去年实施以来,对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转变作风、提升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各县(市)区对如何更好的开展工作评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办法(试行)》加以明确,以进一步完善评议方法、规范评议程序、提升评议效果。
    在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吸收,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8月1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随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建议,逐条逐句进行了反复研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整体结构
    《办法(修订草案)》共十五条,与原《办法(试行)》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考虑到原第一、二、三、四、六条分别阐述的是工作评议的目的、依据、原则及内容,属于整体工作的要求,原第五条是评议单位的确定程序,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要求,因此,将原第六条调整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使逻辑更加严谨。二是按照工作评议四个阶段的划分,将原第八条分拆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同时增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整改和测评的相关内容。三是增加第十四条,设置了兜底性条款。
    二、关于评议内容
    为体现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使工作评议更能体现群众的意愿和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在《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了一项评议内容,即:“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被评议单位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情况。”
    三、关于被评议单位的确定
    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以市委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被评议单位的原则,过于单一,不能全面反映人大工作,同时具体的、操作层面的内容也不宜在《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因此,我们对《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二款进行了合并修改,列为《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为:“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市委工作考核结果、人大代表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单位为选定被评议单位的基本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被评议单位。”
    四、关于满意度测评
    经过去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将“满意度测评”放在“整改”之前,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整体性体现不够。整改落实是评议的重要环节,只有对被评议单位的整体工作(包括整改)进行测评,才能体现评议的目的和效果。二是操作性不强。先进行测评,容易造成工作评议已经结束的假象,对整体工作也不便作出新的评价。因此,我们将“先测评后整改”调整为“先整改后测评”,具体内容调整至新增加的第十二条中。
    五、关于整改落实
    《办法(试行)》规定“要在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这样规定一是整改时间太短,不易见成效;二是“书面”报告,整改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第十条中增加了“根据常委会评议情况,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被评议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内容。为进一步抓好督查落实、提升整改效果,增加了第十一条,内容为:“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关于兜底性条款
    实践中,工作评议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要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因此,增加了第十四条,内容为:“工作评议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同时,还对部分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等作了技术性的修改和规范,在《办法(修订草案)》中都有体现,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