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丁公梅等11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任命:
丁公梅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傅建钦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郭春红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凯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明杰、王增节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杜伟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金永、李太安、汤丽、郭燕燕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代理院长:于东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