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解决养老机构用地问题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2年7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 解决养老机构用地问题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会议对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为不满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2011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我市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加快了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步伐。然而,国务院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于去年颁布,而我市至今尚未制定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详细的养老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特别是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缺乏用地审批机制,现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社会养老事业是长期的战略性系统工程,是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快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刻不容缓,任重道远。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既要通盘考虑,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又要分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每年都要干成几件实事,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要摸清情况。对我市老年人口、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发展态势以及现有养老机构的规模、性质、接纳能力、未来发展需求、存在的困难等基本情况。
二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科学编制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养老机构布局规划。
三要制定养老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四要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同教育用地一样在城市规划中予以明确,不能随意改变,并同城市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划拨土地。建立有效的用地审批机制。
五要督查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规划立项、土地、税收、水电、气暖、通信、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我市市区、各县(市)区分别兴办一所综合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社区养医结合的养老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和优势,拓展养老服务功能。
根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审议意见,进一步办理该议案,并于六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