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黄义顺等23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任命:
黄义顺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保国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欣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丽娟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生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少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睿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宇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爱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乃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萍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美丽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丹丹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国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华锋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海建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高效田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鲁海军、李成明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代理院长:于东辉
二O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