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2-12-25

——2012年10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于东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作报告,请予审议。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22位代表针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件,其中涉及民事案件1件、司法鉴定1件、法院建设1件。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实行领导包案、专案专办的方式予以办理,且均向代表反馈了办理结果。目前,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代表表示满意,1件由20位代表联名提的建议意见,13位表示满意、6位表示基本满意,1位表示不满意。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强化办理工作机制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具体形式和义务,也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根本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办理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会议后,我院立即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分析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件进行交办。要求主管领导和承办部门站在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高度,提升思想认识,做到“优先办理、重点办理、跟踪办理、限期办理”,确保办理质量,让代表满意。二是严格办理工作责任。制定下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领导包案、专案专办的方案》,确立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长亲自抓、责任部门具体办理、督查部门跟踪问效的办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作的时限、标准、程序和效果。各责任部门分别制定办理方案,认真对照落实,保证了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加强督促落实。院党组先后三次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主管领导通过现场指导、结果把关等形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查部门按照办理期限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和上门走访的方式,及时掌握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度,协调推进办理工作。四是落实见面沟通反馈制度。在办理前,采取电话沟通,当面听取代表意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中,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取得代表的理解与支持;在办理后,采取上门答复的形式,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报告落实情况。
    二、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在办理工作中,我们以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契机,总结经验,举一反三,促进法院工作有效提升。一是更加注重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注重联络方式创新。为进一步确保实现人大代表与法院的无障碍沟通,提升联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在建立和开通人大代表短信服务平台,编发《法院手机报》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今年3月开通人大代表24小时专线电话。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由督查办作为督办案件予以落实。截至目前共办理3位省人大代表、2位市人大代表咨询案件1件,对个案提出建议4件,代表们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是更加注重对执法办案的质量监督。我们以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审判流程管理,今年6月建立了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枢纽”,以各相关部门为网络,构建起案件质量监督的新格局。对案件从立案、审理、执行到归档,实行流程化管理,增强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时性。三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体系。认真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通过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公正行使司法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2012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质量和时效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去解决法院各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人大代表释法答疑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创新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发展,为“福民强市”总体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妥否,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议。
    附:代表提出的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具体情况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具体情况
 
    建议一:常龙西代表提出加快伊滨区司法建设,理顺关系,规范程序,早日全面开展工作的建议[建议总第143号政法类6号]
    针对代表提出的在伊滨区建立法院的建议,我院非常重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召开专题党组会议予以研究并于2012年5月10日将《关于申请成立伊滨区综合审判庭的报告》报市编委。经2012年6月19日市编委会议和2012年7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成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该机构为市中院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暂定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1名,其中庭长一名(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副庭长1名。内设综合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与行政审判庭,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所需编制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调整解决。
    目前我院派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目前正在筹备阶段,我们将按照市编委的批复确定派出法庭的职责、业务范围、解决辖区法院人财物的移交以及人员的任免、代管等问题,尽快地发挥其功能。
    建议二:卢潘霞代表提出法院应客观选定医疗鉴定机构的建议[建议总第161号政法类24号]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我院制定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备选名册》,用以规范我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精神病等鉴定在省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名单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名册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两级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
     洛阳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选定医疗鉴定机构程序是:(1)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技术部门确定本案的鉴定机构;(2)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在对外委托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备选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机构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如协商不一致,可由法院在备选名册中指定鉴定机构或通过随机摇号、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也可在法院备选名册以外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确定鉴定机构;(3)双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建议三:张顺铎等20位代表提出的“洛阳市两级法院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部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创办企业案件进行公平、公正判决”的建议[建议总第139号政法类2号]
张顺铎代表对瀍河区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审判结果表示不满意。对此情况,中院包案领导带领督查办、监察室有关同志,专门到瀍河区法院进行调查,先后2次向张顺铎代表当面沟通、反馈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进行汇报,该建议案办理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机关的支持和肯定。就此情况经向20位代表反馈,13位表示满意、6位表示基本满意,1位代表(张顺铎)表示不满意。
    1、该建议案涉及文向前、曹艳峰、张富强(张顺铎之子)、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系列纠纷9起案件
    2006年6月,文向前、冀海翔、张青育、曹艳峰、高嵩、王彩虹、张军辉等七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洛阳安通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向前,监事为张青育,财务总监为曹艳峰。后经几次增资,文向前所有股份为1400000元,占公司股份34.15%,曹艳峰出资1000000元,占公司股份24.39%,其他股东分别占2.44%-13.41%。
    2009年8月13日,文向前与张顺铎签订整体转让操作细则一份,就整体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后该整体转让因故未能实施。同年10月,文向前与张富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文向前将其所持安通公司的股份以140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富强,但实际支付1480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安通公司现由张富强实际经营。
    在之后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文向前、曹艳峰等人之间产生纠纷,自2010年以来,相互之间相继在瀍河区法院起诉的案件有9件。
    2、关于建议反映瀍河区法院院长王宏伟操纵增补多名审判委员会委员问题
    瀍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是与该院干部职务、职级的调整一并进行的。2011年1月6日,中共瀍河区委组织部下发了《瀍河区法、检两院干部调整方案》和《瀍河区法院干部调整的补充方案》,通过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计分等方式对该院干部的职务、职级进行调整。2011年2月16日,瀍河区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进行了研究。2011年2月23日,经瀍河区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进行了任命。
    瀍河区法院院长王宏伟是2011年6月到瀍河区法院任职,即该院新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在王宏伟到任院长前就已经区委组织部下文决定,不存在操纵增补多名审判委员会委员问题。
    3、关于建议反映瀍河区法院重复立案问题
    ①、关于曹艳峰以同一事实两次起诉时,瀍河区法院确定的案由不同问题。
    曹艳峰于2010年3月9号向瀍河区法院起诉文向前等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等。该院根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旧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项下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予以立案。2011年12月7日曹艳峰又以新证据起诉文向前等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等,瀍河区法院以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新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确定了案由。简单的说就是曹艳峰第二次起诉时,旧案由规定已经作废,新案由规定已经实施,应按新案由规定确定案由。
    ②、关于曹艳峰以同一事实两次起诉,瀍河区是否属重复立案问题。
    曹艳峰于2010年3月9日向瀍河区法院起诉文向前等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等。该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文向前当时是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承包尚未终止,有权支配公司的印章等,建议纠纷通过股东会议予以解决。该院以原告起诉理由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曹艳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1年12月7日曹艳峰又以文向前任职届满,文向前已被罢免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等为由起诉文向前,要求返还公司印章等,同时提交了2010年9月10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求被法院以理由不足驳回后,当事人又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起诉的,法院仍应受理。至于是否是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新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能胜诉,在立案受理后,经过庭审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扎实,才能确定当事人能否胜诉。故,该院再次以返还公司证照为案由予以立案,不存在重复立案问题。
    4、关于建议反映文向前作为原告的案件审限过长问题
    原告安通公司诉被告曹艳峰损害公司利益一案和原告文向前诉被告曹艳峰公司承包经营损害赔偿一案,在该两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两案与原告曹艳峰诉被告文向前、第三人安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有直接联系,需要以此案查明的事实和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将文向前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止审理。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即原告曹艳峰诉被告文向前、第三人安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二审审结,该两案现已及时恢复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