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工会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2-12-25

——2012年10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条例”)和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5月份开始,执法检查组在吴喜照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了“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以推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会建设及作用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为重点内容,在全市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同时组织开展,分宣传动员,组织自查、代表检查、常委会审议、落实整改五个阶段进行。
    为了保证执法检查扎实、有序进行,财经工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一是研究制订了“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了“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代表市政府作了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喜照作了动员讲话,市总工会主席原文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苗欣欣分别就《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作了汇报,并对本系统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了要求。大会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并在全市形成了“两法一条例” 执法检查的浓厚氛围。二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喜照带领财经工委及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有关人员到栾川、嵩县、汝阳进行了督促指导,并将他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印发各县(市)区进行学习,推动了自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9月份,财经工委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组组长吴喜照同志的带领下,在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的协同配合下,分别到老城区、偃师市、涧西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了“两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两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亲自抓组织协调工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自查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并认真做好边查边改工作,保证了自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自查期间,全市工会系统推动新建企业基层工会2615家,发展会员2.9万余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近万人;审计补缴基层工会经费20万余元; 全市新增373家独立建会的工会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达85.1%,覆盖职工3000余人。新签订、续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1份,覆盖企业700余家,覆盖职工3.3万余人。市人社部门共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1723件,立案1692件,结案1615起,结案率95.4%,为劳动者追讨工资3228万元,涉及劳动者8800人(其中:农民工工资3150万元,涉及农民工8010人)。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67起 ,结案1881起,结案率为91%以上;调解解决劳动争议850起,调解结案率达到45.2%,及时化解了白马集团、一拖集团等一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贯彻落实 “两法一条例”情况
    (一)工会建设不断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1、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全市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把增强职代会的规范性、实效性放到突出位置去抓。市总工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创建先进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在全市强力推行职代会规范化建设。全市14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行了厂务公开;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推行面达到75%以上。
    2、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新进展。县(市)、区工会都与同级人民政府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并全部参加了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市有1万余家企业推行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其中,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600余份,覆盖企业9900余家,企业实际签约率达97%。
    3、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完善。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帮扶维权工作规范化建设,在经济比较发达、职工相对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了职工帮扶维权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整合维权资源,为职工提供了维权帮扶服务。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工会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配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联合的职工维权联动机制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县和城区工会之间,洛阳和义乌、东莞等地工会,各县和各主要务工输入地工会签订了双向维权协议,加大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力度。2009年,成立了洛阳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和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为职工提供了维权服务。
    (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文件,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指导,细化目标考核,提升表彰层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 的工作格局。2012年,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市共签订劳动合同872432份,签订率99.2%;开展了最低工资有关调研,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安排部署我市2012年薪酬调查,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起“职工民主参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增长”的工资调增机制。
    (三)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了劳动者报酬权
    围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市人力资源部门三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650元、2010年的800元提高到2011年的1080元。2007年至2011年,累计清偿劳动者工资2.08亿元。同时,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发了《关于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形成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仲裁调解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每年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行政部门工作的用人单位,从重处罚。2007年至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9124起 ,结案率达到了96.3%,处理突发事件317起, 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30.8万份,补发工资2.08亿元,清退押金等不合理收费58.73万元 ,促缴社保费3433.2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力度,强化劳动人事仲裁基础管理,完善劳动人事仲裁员聘任管理制度和办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仲裁的效能,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职能,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530起,当期结案率为93.6%。其中,调解解决劳动争议4812起,调解结案率达到45.7%。
    (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务输出服务体系,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009年至2011年农民工培训达74.09万人(其中:技能培训37.45万人、引导性培训36.64万人),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五年来,为5.12万农民工清欠工资1.87亿元。对农民工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会法》的执法力度还不到位。一是执法主体的职责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但一些地方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由于思想认识等诸多原因,模糊认为贯彻工会法是工会的事情,导致工会法执法主体错位,影响了工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工会法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部分工会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会意识不强,致使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拥有7000余职工的外资企业洛宁中扩玩具,2008年投产至今仍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二是部分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未能及时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工会工作人员过度精简,且兼职化问题突出,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
    3、基层工会经费不能按时足额拨付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工会没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洛阳市2003年起对财政全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消了这些单位工会的账户。《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因不能独立管账,退出了工会预、决算体系,致使工会经费不能按《工会法》规定用于职工活动。二是部分大中型企业,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个别企业将工会财务工作由行政代管,取消了工会的经费管理权,使工会工作和活动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如洛铜、洛耐、洛玻等。三是部分县区财政划拨工会经费不能足额编制预算、按时足额划拨。四是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规定列入企业破产清偿序列。五是非公企业工会无帐户,经费不独立,拨付不到位问题更为突出。
    4、履行劳动合同制度仍有诸多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合同限制了自由,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加了企业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二是劳动合同的签订还需要规范。部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内容不合法、不规范。三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还需要约束。部分企业因经营需要存在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5、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工程施工周期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三年五年,协作单位通常在5家以上,用工量大且流动快,加上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权益受侵害时,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使得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金。上述问题造成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群体性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四、几点建议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两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总工会要搞好“两法一条例”学习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建议将“两法一条例”列入普法规划,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积极支持工会建设,大力发挥工会作用。一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职工的利益能否得到关注和保障,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工会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深入开展,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 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作用的发挥。二是加大支持力度。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经费的保障是发挥工会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工会做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费,确保工会活动经费的落实。三是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加强典型引路,引导和指导非公企业工会依据法律规定,向程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四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维护工会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社会化维权机制,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尽职责,互相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主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三是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四是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司法部门与工会联合的职工维权联动机制,及时查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作为重点执法内容,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及时受理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争议仲裁案件。加大对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举一反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