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2-12-25

——2012年10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 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2年8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24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黄元元副主任的主持下,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8月27日,黄元元副主任又召集法工委全体人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8月28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他们给予指导审查。同时,发送给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并于8月31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发,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10月10日下午,黄元元副主任带领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赴省,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个别条款文字的修改指导意见。同时,结合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和推敲研究。10月11日,黄元元副主任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2日,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通过反复修改,《条例(草案)》从一审时的42条减为36条,主要改动19处,并作了修改说明。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使法规结构更合理,条理更清晰,文字更简洁,逻辑更严谨,建议对《条例(草案)》以下条款进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
    (一)《条例(草案)》第三条内容为关于专利工作应当遵循原则的表述,建议删改。
    (二)由于规定的内容重复,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合并表述;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表述。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内容与第一款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内容分别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三)《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的是专利促进的具体内容,不宜在总则中表述,建议调整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章的第九条。
    (四)《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是关于专利奖励原则的规定,应当在总则部分表述,建议调整至《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一章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无实际意义,建议删除。
    二、《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属于工作层面范畴,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建议删除。
    三、《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上位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为避免重复,建议删去。
    四、《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属于倡导性条款,不宜在法规中作过多规定,建议删除。
    五、《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登记保存”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精神不一致,建议删除。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无实际意义,建议删除。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在总则第六条中已有所体现,且操作性不强,不宜作硬性规定,建议删除。
    八、因《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已作删除,建议对第三十八条作相应删除。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主任会议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