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丁公梅等9人职务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于东辉院长《关于提请丁公梅等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洛中法〔2013〕10号),经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3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任命:
丁公梅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武玉檀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宝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向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杨安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博文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王新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建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焦贵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