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04-23

——201341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宋殿宇
主任、各委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报告我市公证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公证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工作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洛阳市现有公证机构16家,执业公证员61人,本科以上学历占公证员总数的68%,研究生学历占公证员的比例超过10%。公证辅助人员85人(含公证助理42人,行政人员12人,聘用人员31)。近年来,我市公证管理工作以促进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规范和拓展公证工作为目标,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准,我市公证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2012年以来,全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各类公证79572件,其中继承权、遗嘱、委托书、房屋买卖、赠与书、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国内民事公证文书28140件;贷款合同,招投标、担保书、还款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其他经济合同等国内经济公证文书33037件;出生、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声明书等各类涉外公证文书18395件;接待来访40433人次。办证件数的年增长率为11%。我市的公证管理工作为维护洛阳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公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公证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目前,全市有5家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新的体制给公证事业带来了新的活力,激发了广大公证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二是认真完成公证机构调整工作。对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16个公证处和61名公证员换发了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调整后的公证机构实现了设置层次统一、执业区域统一、业务监管统一和公证机构名称统一,实现了全市公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强化质量,公证信誉进一步提升。一是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确保公证机构切实保证办证质量,有效控制公证执业风险,公证办理质量逐年提高,全市近三年来无重大公证办理事故发生。二是健全完善公证质量管理体系,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接待受理制度、公证审批制度、公证质量管理监督机制等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市开展了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大检查活动,全力推动我市公证机构上档次、上水平。截止2012年底,全市16家公证机构全部建立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为公证行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大公证质量监督指导力度。坚持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证质量大检查,抽调精干力量对各公证机构办理的全部公证卷宗进行逐卷检查,及时发现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杜绝了错证、假证的发生。对公证机构在公证业务办理环节中发现的100余起受理通知单填写不完整、公证书编号不规范、未按期归档等问题,全部予以纠正,公证工作的规范性稳步提高。 
    (三)强化职能作用,公证的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一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引导公证行业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宽领域、深层次的公证服务,公证业务领域由原来的几十项发展到目前的100多项,拓展到金融、房地产、公司业务、重点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和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公证服务和保障全市发展稳定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二是公证便民惠民措施逐步完善。逐步完善公证工作便民惠民的政策性措施,落实公证行业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公证办证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公证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对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3年来共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3000余人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近1200余件,涉及费用200余万元,公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机构建设,公证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公证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目前,全市16个公证处办公用房人均面积均超过15平方米,大部分公证处都配齐了必需的办公器材和网络办证设备;同时,作为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公证处主动规范接待窗口和落实公示内容,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二是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引导全市公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将环境创优年作风转变年狠抓落实年等各项活动落实到公证工作中去,增强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职业思想,强化诚信为民意识,广大执业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明显提高。两年来,先后有4家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证处,8名公证员被命名为省级优秀公证员,我市公证管理双优创建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我市的公证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证体制机制不尽适应、科学,公证工作发展缺乏生机与活力,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社会公众对公证的认知度还比较低,公证工作的影响力尚待提高,公证功用的发挥还十分有限。三是公证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公证工作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公证发展区域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对此,市政府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功夫加以改善、解决。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市将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深化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升公证工作影响、地位和充分彰显公证职能作用为总目标,进一步优化公证业务结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生机与活力,进一步提升公证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加宣传密度和提升宣传层次,在推动公证行业自身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福民强市宏伟目标服好务、护好航。
    (一)彰显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为全市经济健康运行搞好服务,将公证力量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密切配合,进一步创新载体,拓宽渠道,深化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宣传公证职能作用,积极介入经济发展主战场,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二是积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搞好服务。引导公证员及早介入民事、商事等经济活动,充分利用公证的法律效力,大力拓展公证领域,为社会提供多方面、深层次的公证服务,运用公证手段协调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积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搞好服务。重点关注民生领域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下基层活动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组织公证人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努力满足基层公证法律需求。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公证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解决公证工作改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公证体制机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公证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结合洛阳实际,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公证工作的新方法、新理念,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建立权责统一、机制灵活、公正规范的公证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案件考评体系,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切实提升公证工作的层次与水平。
    (三)全面拓展和深化服务,努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一是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能力。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向主线,推动公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认真办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公证业务,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全面加强公证质量监控,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办理,防止和遏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严肃查处违规办证、出具错证、假证等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三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落实双休日值班、上门服务、预约办证等便民惠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加大公证法律援助力度,做到应援尽援,确保援助率达100%;进一步发挥好行风监督员和公证服务意见卡的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落实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制度,畅通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沟通渠道。
    (四)推进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公证行业人才培育机制。一是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在保证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公证机构业务量实际需求,适度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公证员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二是加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考试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其它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提高我市公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公证队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重点要抓好理论知识与业务工作的相互结合促进,积极引导和鼓励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动手总结提炼典型案例或好的经验做法,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四是加强公证队伍能力建设。努力转变公证意识,提升把握中心工作的能力,既要学会弹钢琴,又要善于抓重点,做到以点带面,推进公证工作全面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需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以及社区宣传力量,重点宣传公证的职能作用、公证文书的效力以及公证范围、办证程序等,使广大公民和法人及社会的管理者了解公证,能正确运用公证手段来维护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积极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