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制构建和谐交通——《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2013-07-26

  韩   静
    “近年来,飚车现象增多,容易危害公共安全,建议写入条例严格管理”、“法规中关于‘会车时,距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时,不得使用远光灯’的规定,一百五十米在实践中如何操作”、“酒驾虽然在上位法中有规定,但因其多发性和严重危害性,建议在条例中也加以规定,以示强调”……这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小组审议《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时委员和代表们踊跃发言的场景。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并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征集意见建议2000余条,先后十易其稿,然后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初审、主任会议审议、内司工委再修改,最终形成了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但由于该《条例(修订草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小组审议时仍引起了各位委员和列席代表的关注和热议。这是一部怎样的法规?它为什么这样引人关注?这次修订会给我们的日常出行带来怎样的影响?让我们从修订背景入手,一点一点走近这部法规。
   
    修订背景
    现行的《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改善道路通行能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交通拥堵矛盾突出。
    据了解,《条例》实施以来的近十年时间里,我市机动车增加了两倍多,驾驶人增加了三倍多,道路总长度增加了一倍多,人们的交通需求及各行业对道路交通的依赖更大,道路交通的组织更加困难,城市疏堵保畅压力增大。尤其是面对“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以及停车场配建不足和管理不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老年代步车过快增长问题、校车问题、交通拥堵的综合治理等问题更加凸显。此外,行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频发;套牌车、假牌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程车辆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行为等也成为城市关注的新热点。
    近年来,国家、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理念等发生了较多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与上位法存在着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地方,这些都亟需要通过立法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立法关键词
    关键词一: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发中,将产生和吸引大量新的交通量,给城市原有的交通设施造成巨大的压力。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把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控制在路网所能承受的水平,需引进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给予制度化的保障。
    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无法调整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关键词二:工程车
    “马达隆隆尘土飞扬,多拉快跑你争我抢”,这就是某些工程车的真实写照。这些车辆超速、超载、沿路抛撒、乱停乱放,不少车辆还没有牌照,出了事就跑,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成为道路的隐患和硬伤,广受群众诟病。
    为严格管理工程车辆运输秩序,《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志,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号牌放大2倍以上的牌号,并且保持清晰完整。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渣土、垃圾、煤炭、预拌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行驶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做到密闭运输,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关键词三:停车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日新月异,私家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成为有车一族的心头之患,本来是方便生活之用,却经常不能就近停车,一不小心还被贴上“违停”的罚单,让人心痛不已。
    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关键词四:告知
    洛阳的驾驶员们可能不需要担心会接到因无意多次违规而导致的巨额罚单了。为了体现交通管理公开、便民、服务的理念,《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一)交通违法累计积分达六分以上的;(二)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交通技术临近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达三次的;(三)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告知;(四)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告知。
    同时,因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常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本着信息公开的原则,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记录信息。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保存记录。当事人要求查看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
    关键词五: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针对一些近年来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马路上散发小广告、高音喇叭、燃油助力车等作出了处理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机动车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第十九条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九规定:不得有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单、乞讨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之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相信随着《条例(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必将在构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缓解交通管理压力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市民的便捷、安全出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