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丁公梅等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任命:
丁公梅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武玉檀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 宝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向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杨安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博文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王新东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建国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焦贵福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于东辉
二O一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