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鲁献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09-13

——2013年2月27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鲁献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3年1月23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犯罪嫌疑人鲁献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案件情况报告》。《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鲁献斌利用职务之便,授意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大量借用他人医保本和医保卡,制作虚假病历、编造虚假住院事实套取医保基金,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应当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鲁献斌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鲁献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