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3-09-13

(2012年12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8名(含省下派代表12名);补选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补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三、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需在《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填写被推荐人的情况和推荐理由,推荐者本人签上自己的姓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推荐者如果不接受推荐,推荐应视为无效。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上午12:00。
    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预选采取分团的办法进行,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四、补选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必须是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代表联合提名的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上午12:00。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大会期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六、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一次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才能进行选举。
    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提名的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如果反对提名的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若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再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如对候选人表示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
    画写选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画写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晰。选票画错时,可以申请换发。不按规定画写的或符号辨别不清的,视为废票。到会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不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如果另行选举,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九、大会选举设总监票、副总监票各1名,监票人10名;设总计票、副总计票各1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员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担任;监票人员由代表团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通过。计票人员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由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员。监票、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十、选举会场划分五个选区,每个选区设一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在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总监票、副总监票在主席台投票,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验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
    十二、计票完毕,经总监票、总计票审查并签名后,由总监票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当选结果。
    十三、妨碍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解释,经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