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张新潮等3名同志检察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3年6月3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任命:
张新潮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提请批准免去其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杜伟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苗苗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检察长:种松志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