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戈娜等4人职务的议案

2013-09-16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免去:

戈娜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哲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杨杰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员职务;

王霖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于东辉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