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曲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6月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曲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6月9日,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洛宁县公安局对曲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请示》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洛宁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曲合理驾驶机动车与多车连环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曲合理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曲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曲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