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3-09-16

——2013年6月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湖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 修订的必要性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管理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交通拥堵矛盾突出。《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以来的近十年时间里,我市机动车增加了两倍多,驾驶人增加了三倍多,道路总长度增加了一倍多,人们的交通需求及各行业对道路交通的依赖更大,道路交通的组织更加困难,城市疏堵保畅压力增大,停车场配建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老年代步车过快增长问题、校车问题、交通拥堵的综合治理等问题更加突显。行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频发。套牌车、假牌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工程车辆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成为城市关注的热点。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施行,更急切要求这部地方法规尽快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条例》从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很多条款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少内容需要结合洛阳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可操作性。比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等,需要在《条例》的修订中予以规定和明确。

    二、起草修订的主要过程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政府于年初即成立了《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交警部门也组成了专门的起草修订班子,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迅速展开工作。先后召开了基层民警、专业运输单位、知名网络版主、执法监督员等座谈讨论会,先后征集了两百余条意见和建议。特别是2月26日黄元元副主任主持召集的立法工作推进会议之后,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全力高效推进此项工作,广泛征集、征求辖区单位、群众对修订《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交警支队所属各单位迅速行动,共走访调研了265个单位和部门,征集了1860条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在网络上开设专栏征求意见,洛阳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也连续刊登了专题报道,对《条例》修订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目前我市交警执法存在的困惑做了深入的阐述。在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后,又在网络上征求意见,先后三易其稿,交警支队还集体进行了逐条讨论。

    4月5日,市公安局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再一次组织召开了相关局委和市政府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座谈会,并与市公安局一起进行了全面的审核修改,在条文内容、篇幅及结构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订,采纳和吸收了相关单位及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6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后,形成了今天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和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在起草审议《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稿时,坚持了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上位法有规定的尽可能不再援引;二是重点解决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是紧紧围绕“人、车、路”的交通三要素进行强化规范。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修订和规定。

    1.为了从源头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2.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

    3.为了根治既不属于机动车,又超出电动自行车时速、重量、外观尺寸要求的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等四不像交通工具的交通危害,《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第二款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生产、销售环节依法查处这些车辆,杜绝这些车辆的入口。

    4.为了治理工程用车、公交车、“中国式过马路”、路上散发小广告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分别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用车应当在车厢尾部、顶部喷涂放大号,如果在城市区行驶还得经交警部门同意,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行人、驾驶人携带宠物上路的,应当妥善看管,并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因看管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携带人承担相应责任。

    5.为了体现交通管理公开、便民、服务的理念,《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道路监控录像应当保存,并列举了拍照有误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交通违法扣分达到一定分值、车(证)即将到期等有期限限制的情形,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予以提醒。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