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王建新职务任命的议案

2013-09-16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3年4月10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任命:

王建新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