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3-09-16

——2013年4月1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闫晓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3年4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财经工委在吴喜照副主任的领导下,提前介入,组织政府18个相关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征集了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在此基础上,4月12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市政府投资对调节投资结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尤其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政府投资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为了使我市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规范、高效,亟待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

从全国范围来看,广州、珠海、贵阳、郑州等城市相继制定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我市也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为常委会开展这项立法创造了较好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条例(草案)》不仅要规范政府投资,而且要使政府投资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因此,我们借鉴珠海、广州等地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草案)》第一条、第六条作了修改,使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及原则更加完整。

(二)关于项目储备库制度。为了体现项目储备库的必要性,提高项目储备制度的约束力,使政府投资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避免“拍脑袋”工程。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九条作了部分修改,添加了设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相关程序、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等内容。对未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一般不予考虑。对于“政府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是根据市发改委提出的界定意见。 

(三)关于项目审批。为了使项目审批程序更加严谨,我们对《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作了部分修改。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前应当听取财政部门意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

(四)关于政府投资的监督。政府投资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是人大财经监督的重点。因此,我们参考了外地的成熟作法,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了相应修改。

(五)关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与财政预算衔接。为了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紧密结合,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我们参考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对《条例(草案)》十七条、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六)关于审计监督。为了防止出现未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就已进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现象。我们根据审计监督的规定对《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进行了规范。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