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09-16

——2013年4月1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宋殿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各位领导作《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发改委起草了《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办严格按照《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了审查修改,并于2013年4月3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供排水、园林绿化、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类基本建设项目。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规范,导致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较明显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项目提出、论证、审批等一套完整的决策机制,未建立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宏观调控和年度计划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是主管部门单个提出,报请主管领导同意,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没有建立统筹财力和需要形成统一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计划实施的投资管理机制。二是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 “三边” 工程。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进行可行性研究,不评审建设方案,有的前期手续不完备,重要建设条件未落实,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缺乏计划控制,造成投资浪费。三是部分项目存在“三超”(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现象。由于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调研和论证不充分,未能科学地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和合理工期,以致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按期完工,实际造价大幅增加。有些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盲目贪大,在项目实施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已经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郑州、贵阳、珠海、广州等地经验,有必要制定《洛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二、办理的过程

2012年,《条例》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当年6月份,市人大带领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赴山东、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2013年,《条例》列入市人大正式立法计划,市发改委按要求起草了《条例》(送审稿),于2013年3月5日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人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查,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1日,组织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座谈会;3月1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月19日,召开市政府立法顾问论证会,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论证。在研究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3年4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今天呈请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36条。其中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原则等;第二章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内容;第三章对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管理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做了阐述;第四章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做了规范;第五章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章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强调;第七章是条例实施的时间。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条例》(草案)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审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环保局、国资委、安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审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环保局、国资委无实质意见。其他部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都予以了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及其原因是:

(一)财政局:1、第十九条,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后增加“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删除“及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和方式”。

未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了“《政府采购法》”,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和方式”是对招投标行为的具体限制。

2、在第十九条和二十条之间增加一条,内容是:“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预、结(决)算审核制。凡财政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预算控制价方可招标。如审定的预算控制价超概算的,必须经过原项目审批单位调整后方可招标。竣工财务决算超总概算10%的,须报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调整概算后,财政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初步批复,然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未采纳理由:增加内容属于财政部门具体管理措施,不需要在条例中细化,且内容已经在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中包含。

(二)安监局: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删去“安监”。未采纳理由:虽然安监部门的职责在之后条文中未提及,但市安监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监督管理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