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石海钦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3-12-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石海钦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石海钦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