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时志伟等1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任命:
时志伟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胡漪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宏谋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孙世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庆刚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仲锋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谷春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孙志勇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窦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
杨利云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斌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牛晓萍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文朝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郑琨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李海雅、吴敏、赵群兴、黄云、徐超英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于东辉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