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范静鸽等3名同志检察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3年10月15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任命:
范静鸽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晁勇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提请免去韩少志同志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