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伏剑”与错案追究

2014-01-24

◆   张何良

    每翻史书,“李离伏剑”的故事总让人感概不已。自打太史公将此事写进《史记.循吏列传》,这位春秋时期晋国的最高司法长官便以“执法如山”、“以身殉法”而享誉古今。近日,接连看到几件轰动全国的冤错假案得以追究事件后,再重温此典,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按说,下属错杀了人,李离顶多检讨一下对此案没有亲自调查了解,轻信了第二手材料,犯了“官僚主义”错误也就足够啦。可这个倔老头偏要较劲,硬是给自己定了个“过听杀人”之罪,并立刻脱下了官袍绶带,让警卫把自已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大殿,求判死刑。晋文公见状,当然极力劝导为其开脱、宽慰,甚至用“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来反责,也不顶事,执意“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李离伏剑补过是否有点“傻冒”?
    倒是听一下他在伏法前同晋文公的一段对话,就不难体察李离此举的个中原委。晋文公劝李离曰:“官有贵贱,罪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方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原来古代人断案也是讲执法责任制的,谁办错案件就追究谁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在古代,一般情况下错案大体分两方面,即“失出失入”和“淹禁不决”。所谓“失出失入”就是故纵有罪的人逃脱刑律追究或重罪轻判,和冤枉无罪的人或轻罪重判。所谓“淹禁不决”就是对在押的被告人长期囚禁而不做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致使无罪者受苦以致郁闷而死。据《史.记始皇本记》载:秦朝法律中对“失出失入”的审判人员,有罚他们修长城的条款;汉朝法律规定,凡犯失出或失入都为犯罪,轻者免官,重者处死;宋仁宗时,办案法官与参加议刑的官吏名字要记录下来,若判刑有失,都要追究罪责。明律规定,犯失出或失入罪者,一般发配到北方边远地区充军。对“淹禁不决”历朝也都有在最短时间内作出是否有罪的规定。宋、元、明时期规定的审判时限为:大事40日,中事30日,小事10日,凡审判超过时限,都要依法论罪。“李离伏剑”正是忠实地履行了晋国当时的“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历史上,被誉为清官者不乏其例,但象李离这样主动认错,勇于自我惩罚,拿自已开刀,终于以身殉法的事确属凤毛麟角。纵然他是为剝削阶级服务的,但在“失出失入”“淹禁不决”司空见惯的社会内,有了上述的办案责任制,多少可以迫使司法官吏多一点责任心和多一点慎审办案,减少一些冤错、假案,在客观上对平民百姓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李离伏剑”的故事虽然距今两千多年了,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到某些有益的启示:首先,李离在发现自已过失后,能够积极承担责任,躬身反省,主动自罚。因为他深深懂得,诿过于人,于理不通,乃人之道德所不容。因此,即使皇帝老子为其开脱,也无动于衷。这种严于律已,不惜自我牺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其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晋文公念及李离官高、位重、功大,并找出了“官有贵贱,罚有轻重”的理论根据,况且错案又不是李离亲自办的,怎么可以定成死罪呢?但李离一个心眼认定“贵贱同法”、“法不阿贵”及“绝不挠曲”的原则,官、位、功、禄等都不能成为左右法律天平上的法码。其三,坚持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严到拿自已的血肉之躯来维护那个时代的法律的尊严,展示了一个司法官员应有的情操和气节,是可以动天地而泣鬼神,为后人特别是为司法工作者树立了光辉榜样。
    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我们的执法者是无产阶级的执法者。执法者的实践活动直接关系到惩恶扬善,扶正压邪;关系到生杀予夺,世道人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的兴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中央政法委对执法司法防范冤错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因此,每个司法工作者一定要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殚精竭虑,高度负责,“审思研察”,一旦发现错案,要勇于纠正,纠正得越快越彻底越好。老百姓呼唤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正能量,更呼唤着“错案自纠即青天”的“青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