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东辉同志辞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4-02-24

(2014年2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于东辉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于东辉同志辞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