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刘海琳等19人职务的通知

2014-05-08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曲海滨院长《关于提请刘海琳等1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洛中法〔2014〕29号),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任命:
    刘海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予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卿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可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如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鑫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平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涛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马  杰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史建榕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  凯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瑞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庆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梁中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来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  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  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马  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史建榕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