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刘海琳等19人职务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曲海滨院长《关于提请刘海琳等1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洛中法〔2014〕29号),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任命:
刘海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予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卿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可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如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鑫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平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涛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马 杰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史建榕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 凯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瑞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庆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梁中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来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 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 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马 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史建榕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